全球碳市场的解释
1997年12月,京都议定书中所谓的上限附件一国家 – 工业化国家和转型经济体的一篮子六种温室气体排放的第一个承诺期 – 到2012年。本文通过引入排放目标是通过一个内部的减排措施和3个所谓的灵活机制相结合满足,国际排放贸易(国际排放贸易),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JI)。这背后的经济政策手段,为“对等”原则,已知的原则,即国家,由于大气中温室气体均匀混合,从严格的环保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地方正是在世界上减排措施的落实。这需要建立一个全球碳市场的存在。
商品交易市场在此,俗称碳单位,是在以二氧化碳当量吨计算,以适应其他温室气体比二氧化碳的存在。碳单位是市场参与者之间交换通过碳交易,购买合同,其中一方,买方在支付一定量的碳交换另一当事方,卖方,使用单位对自己的强制性义务以及与自愿目标相对于减缓气候变化。
碳交易
存在两种不同类别的碳交易概念。第一是津贴为基础的交易,如碳单位津贴,或单位“污染权”,通过建立和各项制度,包括免费分配,拍卖监管机构,根据上限和交易制度的分配。这些制度应注意的例子是在国家一级,国际排放贸易上面介绍的京都议定书,从而产生可交易的碳作为分配数量单位的知名单位,在安装的水平,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其中涉及欧盟津贴(EUAs)。
第二类包括基于项目的交易,其中碳碳信用单位,也称为碳抵消或排放学分。这是“碳补偿”的单位,由所谓的偏移(或减排)与否定,或中,一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二氧化碳当量(考虑数额的首要目标项目)在一个地方释放的释放,避免产生的排放量或其他地方一样,吸收的二氧化碳,否则将在作为碳吸收大气中的过程称为(保持同等数额)。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执行计划是基于项目的机制和碳在这些市场都是作为核证减排量(CER的)和减排单位(ERU),分别称为部分交易单位的例子。
限额和贸易计划,例如由京都议定书介绍了排放权交易,使今年增加了采购和成本的有效方法可交易碳排放配额,以满足他们自己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同时内部直接减排措施。合规计划是针对那些目前最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基于项目的交易允许引进和贸易的新的和可能更便宜,可用于除供应合格的津贴最初使用的资产。特别是,联合执行和清洁发展机制产生的机制内通过附件一(发达)和非附件一(碳减排项目的实施信贷发展中)国家分别。一个类似的市场结构是观察在欧盟碳市场,那里的链接指令已全面等价的EUAs,CERs和ERUs作为欧盟内部制度的规定对外电讯服务的单位,受到一定的规则,从而管本身之间的关系,欧盟ETS和京都议定书。
低挂水果
之间的遵守和自愿碳市场的主要差异包括排放信用交易的首选的类型和特殊的球员在市场上活跃。研究表明,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代表了在遵守市场交易的减少绝大多数。这并不奇怪,因为减排量可以产生迅速和更便宜的价格是首先发展项目,以满足京都第一承诺期的规定。据市场参与者而言,目前的计划,旨在遵守,在公司一级,在最“能源密集”的排放,那些最大的损害赔偿责任。
自愿市场,相反,服务企业的目的(通常是品牌和服务公司,中介型组织),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单个人来计算他们的碳足迹和管理它通过赔偿,并在同一时间其信号给他人的个人或企业社会责任感。
基于项目的机制的抵消项目额外性和采用的严格的监测,报告和对真正的,可衡量的排放减少单位发电的核查程序是必不可少的保障机制本身环境的完整性。
对于限额和贸易计划,在初始分配和交易碳排放配额以后,对排放配额稀缺的计划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由此产生的碳价格是刺激真正的动态激励机制。


